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推進我區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健全完善礦山安全責任體系
(一)強化黨委和政府屬地責任。地(州、市)黨委、政府(行署)對轄區內礦山的生產安全負責,中央駐疆企業所屬礦山、災害嚴重煤礦和尾礦庫“頭頂庫”、采深超800米或單班下井人數超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的安全監管不得下放至縣(市、區)。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職責清單、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清單應明確礦山安全事項。
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礦山安全隊伍建設;嚴格源頭管控,把礦山安全納入礦產資源、安全生產等專項規劃;每季度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分析研判礦山安全風險,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推動解決礦山專業監管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等重大問題;每半年檢查指導一次礦山安全工作。實行地縣政府領導包保煤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包保領導要深入礦山開展服務指導。
強化屬地黨委、政府打擊盜采礦產資源責任,發現非法礦山并且沒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依法依規追究屬地黨政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責任。
(二)強化部門監管責任。應急管理部門要依法辦理礦山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查煤礦初步設計,核定煤礦產能,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執法;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加強礦山安全培訓工作,指導地(州、市)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地(州、市)黨委、政府(行署)加強礦山重大安全風險管控、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礦山安全監管能力建設等工作,定期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礦山安全屬地責任落實情況。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要依法辦理礦山建設項目核準備案,監督指導電力企業保障礦山可靠供電,核準煤礦建設項目時要征求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意見。自然資源部門要科學設置礦業權,依法查處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要依法實施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非法購買、運輸、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行為。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礦山建設項目中需單獨辦理施工許可的地面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實施礦山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礦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強化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信、水利、林草、交通運輸、人社、財政、衛健、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礦山有關事項實施監督管理。
(三)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礦山企業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按規定在礦山現場履行職責。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障資金、物資、裝備、技術和人員等投入,按規定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涉礦大中型企業應配備安全總監;組織辨識安全風險、落實防控措施,普查治理礦區隱蔽致災因素,每月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推進礦山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加強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礦山企業總部不得向下屬礦山企業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或經營指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須有5年及以上礦山工作經歷,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熟悉礦山生態系統。實行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
一、健全完善礦山安全責任體系:強化黨委和政府屬地責任、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負責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強礦山安全隊伍建設,嚴格源頭管控,把礦山安全納入礦產資源、安全生產等專項規劃,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監督管理,強化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
二、強化礦山安全源頭管控
(四)進一步優化礦業權設置。推進礦產資源整裝勘查、精細勘查、整體開采,原則上一個勘查開采區塊只設置一個主體。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嚴格礦山最低服務年限和最小生產建設規模準入標準。停止新建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文地質類型極復雜的煤礦。推進砂石料集中開采。
(五)規范高效審批礦山建設項目。實行礦山建設項目并聯審批,涉礦部門依法依規同步辦理相關手續,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精簡證明事項、規范中介服務,指導幫助礦山企業解決問題。嚴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實質內容審查,未進行一次性總體設計的礦山開發項目原則上不得審批安全設施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礦庫應當一次性建壩。審批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進行現場核查。
(六)強化礦山建設項目監理和質量安全監督。礦山建設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由相應資質單位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及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由相應資質單位監理。礦山建設項目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委托礦山安全服務保障機構承擔。
二、強化礦山安全源頭管控:進一步優化礦業權設置、規范高效審批礦山建設項目、強化礦山建設項目監理和質量安全監督。推進礦產資源整裝勘查、精細勘查、整體開采;實行礦山建設項目并聯審批,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精簡證明事項、規范中介服務,指導幫助礦山企業解決問題;礦山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
三、夯實礦山安全基礎
(七)加強礦山生產技術管理。礦山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明確總工程師技術決策和指揮權,配備安全、采礦、機電、地質測量(防治水)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工程師負責礦山開采設計、作業規程、礦井通風和災害治理措施的編制、會審、驗收等工作。加強礦山地質測量,按照要求對照設計圖進行檢查,及時繪制、更新相關圖紙并報送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嚴格井下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
(八)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礦山企業要定期辨識危害、評估風險,對風險進行分級管控。實行隱患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監管部門和企業職代會“雙報告”制度、向受影響單位人員通報制度、隱患治理效果評價制度。建立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規范復工復產驗收。落實礦山在用設備設施定期檢測檢驗制度。
(九)嚴格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規范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序,加強考評過程管控,嚴把考評質量關。健全完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激勵機制和動態監管機制。在自治區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下設立礦山安全分技術委員會。
(十)強化礦山災害治理。有效開展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實行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水害等重大災害分區管理、超前治理,采取人防、技防、工程防、管理防等綜合措施,推動礦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統籌煤層氣開發與煤礦瓦斯災害治理,推進采煤采氣一體化。強化露天、井下轉段開采風險評估和災害治理。落實采空區治理質量追溯管理、采空區穩定性評估制度,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采用充填采礦法。嚴格露天礦山采場、排土場臺階和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管控,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邊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應當逐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對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每3年進行一次質量檢測。災害嚴重礦山應當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加強煤田火區安全管理,有采礦權人的由采礦權人管理,無采礦權人的由所在地政府治理,實行項目管理。
(十一)嚴格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嚴禁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礦山外包采掘(剝)工程須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嚴格落實國家關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限制的相關規定,嚴禁承包單位轉包或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業項目。承包單位應當向項目部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力爭到2025年底,生產礦山建立本單位采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禁止使用臨時用工。
三、夯實礦山安全基礎:加強礦山生產技術管理、加強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嚴格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強化礦山災害治理、嚴格非煤礦山外包工程管理。嚴格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作業,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規范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程序,嚴把考評質量關,力爭到2025年底生產礦山建立施工隊伍會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
四、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十二)優化礦山布局釋放優勢產能。推動同一礦體分屬2個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非煤礦山等企業整合重組,提高資源開發規模化、集約化水平。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礦山企業,培育一批具有行業引領力和影響力的礦山企業。整合的礦山間夾縫資源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協議出讓給整合主體。完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優先建設大型露天煤礦,加快釋放以煤炭為重點的資源能源優勢產能。依法分類處置長期停產停建礦山,解決礦山“核而不建”“占而不采”問題。規范煤礦生產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按照國家規定核增安全優質產能,嚴格災害嚴重煤礦產能核定。
(十三)嚴格礦山關閉退出淘汰落后產能。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許可證采礦且拒不整改的,與煤共(伴)生金屬非金屬礦山經停產整頓仍達不到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或者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取締。引導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礦山和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退出。嚴格關閉退出礦山的資料匯交和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等工作,依法吊銷注銷有關證照。推進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銷號并明確管理單位,不再作為尾礦庫進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礦。
(十四)推進礦山智能化建設。完善礦山智能化建設協調機制,建立礦山智能化建設優惠政策體系。支持大型礦山、高寒高海拔礦山智能化建設。推動地下礦山通風、供電、排水等固定崗位實現無人值守、遠程控制,井下復雜環境推廣應用機器人作業。推進礦山采掘(剝)、機電、運輸、選礦等過程機械化換人、自動化減人、智能化無人改造,推動地下礦山采掘工作面盡快實現少于10人。推進地下礦山“無監控不作業”系統建設,盡快實現井下高風險區域和主要作業場所視頻監控全覆蓋。建設礦山智能安全監測預警系統,提升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等能力。實現尾礦庫在線安全監測。
四、推進礦山轉型升級:優化礦山布局釋放優勢產能、嚴格礦山關閉退出淘汰落后產能、推進礦山智能化建設。規范礦山生產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推進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完善礦山智能化建設協調機制,建立礦山智能化建設優惠政策體系,推進礦山“無監控不作業”系統建設,建設礦山智能安全監測預警系統,實現礦山在線安全監測。
五、提升礦山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鼓勵設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礦山安全研發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推動建設煤炭生產、礦山智能化科研中心和校企實訓基地,高質量建設自治區級礦山科技創新平臺。加大煤層氣等能源資源勘查開發、礦山重大災害預防與治理技術研發力度,加快實施一批礦山安全類重大科技項目,積極推廣應用礦山安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裝備。
(十六)健全礦山安全專業技術服務體系。建強區地縣三級礦山安全服務保障體系。支持自治區應急管理科學研究院、煤炭科學研究所建設。實施礦業人才戰略,支持新疆大學、新疆工程學院、新疆煤炭技師學院等院校礦山相關專業發展。加大區外人才引進力度。完善礦山安全專家庫,建強礦山注冊安全工程師隊伍。加強礦山技術服務建設。鼓勵礦山領域相關行業協會發揮橋梁、自律和服務作用。
(十七)強化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建強區地縣三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強化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統一協調指揮。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區、哈密市、和田地區、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和新疆準東經濟技術開發區、庫車—拜城等礦山集中區應當建設區域性礦山救援基地。加強礦山救援隊規范化建設,完善礦山救援隊伍職業保障政策措施,大中型礦山必須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小型礦山要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礦山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定期評估修訂預案,強化預案銜接和演練。按照有關要求每年汛期前組織尾礦庫應急救援聯合演練。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遇到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地下礦山、大中型露天礦山和尾礦庫“頭頂庫”必須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
五、提升礦山安全保障能力: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健全礦山安全專業技術服務體系、強化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加快實施一批礦山安全類重大科技項目,積極推廣應用礦山安全先進適用技術工藝與裝備;完善礦山安全專家庫,加強礦山技術服務建設;加強應激元管理,定期評估修訂預案。強化預案銜接與演練。
六、強化礦山安全監管執法
(十八)健全完善礦山法規和標準體系。根據國家立法情況,推動做好礦產資源管理、礦山安全和礦山項目管理等領域地方立法工作,加強礦山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實施工作。制定礦山智能化建設標準,完善礦山高風險崗位人員準入標準,加強礦山服務、安全生產等標準制修訂工作。
(十九)提升礦山專業監管能力。建立礦山監管執法人員入職培訓、輪訓和考核制度,礦山監管執法人員入職培訓不少于3個月(其中到礦見習期不少于1個月),每年脫產復訓不少于2周。加強礦山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鼓勵礦山安全監管人員提升專業學歷。
(二十)嚴格安全監管執法。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健全落實重大違法違規信息公示、聯合懲戒、舉報獎勵等制度。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名、誰負責”。接到瞞報謊報事故舉報由屬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組織核查。發生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礦山,應當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
(二十一)強化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建設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化平臺,提升礦山安全監管效率和執法效能。建立完善應急管理、礦山安全監察、自然資源等部門監管或監測信息及民用爆炸物品、電力、氣象、地震等公共數據資源共享機制。
六、強化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健全完善礦山法規和標準體系、提升礦山專業監管能力、嚴格安全監管執法、強化礦山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制定礦山智能化建設標準,加強礦山服務、安全生產等標準制修訂工作;建立礦山監管執法人員入職培訓及考核制度,鼓勵礦山安全監管人員提升專業學歷;落實行政執法公示,規范執法行為,提升礦山安全監管效率和執法效能,建立完善的應急管理。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大礦山安全投入。加大政策、資金等要素支持力度,用好中央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煤礦安全改造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資金。統籌資金渠道,加強礦山淘汰退出等經費保障;將安全生產預防及應急專項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建立完善財政投入保障機制。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激勵政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
(二十三)強化監督考核和問責。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推進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及時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本意見貫徹落實情況。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按照權限和職責,強化監督考核,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確保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
七、保障措施:加大礦山安全投入、強化監督考核和問責。加大政策資金等支持力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監督考核,依規依記憶法追責問責,確保各項部署要求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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