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露天礦山開采常態化監督管理,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治理責任,鞏固生態環境保護成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合理規劃開采布局
(一)加強重點區域和礦種管控。全省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地等重要生態敏感區和國家級、省級、縣級公路、鐵路兩側的直觀可視范圍內,以及其他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禁止新設立露天礦山。西寧市、海東市中心城區及六州下轄各縣(市、區、行委)中心城區等重要區域,原則上禁止新設立露天礦山,其他區域限制新設立露天礦山。重點加強砂石、冶金建材化工類非金屬礦產以及煤炭露天礦山的監督管理。
(二)強化露天礦山規劃布局。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和管控作用,新設立露天礦山要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三條控制線”管控要求。各地區在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中,要綜合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礦產資源分布和市場需求,兼顧當前和長遠發展,做好露天礦山的規劃布局,嚴格控制露天礦山總數。通過不斷優化礦產資源開采布局,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開采和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嚴格執行最低開采規模。按照國家礦產資源規劃和產業布局發展要求,嚴格執行露天礦山最低開采規模準入。其中,砂石開采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萬立方米/年(青南地區除外)。
一、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合理規劃開采布局:加強重點區域和礦種管控、強化露天款山規劃布局、嚴格執行最低開采規模。充分發揮規劃得引領和管控作用,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開采和可直線健康發展;嚴格執行露天礦山最低開采規模準入,開采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萬立方米/年。
二、加強源頭管理管控,嚴格落實準入條件
(四)落實新設立露天礦山準入條件。新設立露天礦山要符合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等相關政策,應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等要求,落實最低開采規模準入及最低服務年限要求,杜絕大礦小開、一礦多開。嚴格采礦權出讓登記管理,新設立露天礦山要按照“凈礦”出讓要求,提前做好用地、用林、用草、用濕、用水等審核審批事項銜接,項目涉及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在露天礦山采礦權出讓前,必須堅持生態保護優先,綜合資源稟賦、經濟技術條件等因素,開展露天開采方式必要性研究論證,慎重選擇露天開采方式。礦山項目建設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排污許可,以及環境保護設施和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五)嚴格已設立露天礦山項目管理。已設立露天礦山要按照礦山企業管理規范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山環境生態化、礦地關系和諧化的總體要求實施運行管理。對于不符合重點區域管控要求,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規劃,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對于污染治理不規范,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以及生產工藝、設施設備落后的露天礦山,限期整改、提質改造,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以及不能完成升級改造的,依法予以關閉;對于相鄰小型露天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小于300米或爆破安全距離不滿足《爆破安全規程》要求,以及布局不合理,同一礦區存在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實施資源整合,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開采;已設立露天礦山開采完畢轉井工開采的,在開展露天開采區域生態修復治理的同時,按要求做好轉為井工開采的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相應開采設計和安全生產評價等工作。本措施下發前已經在非禁止區域取得露天礦山環評批復、項目核準等相關前期手續確需建設的,在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前提下可繼續批準建設。
二、加強源頭管理管控,嚴格落實準入條件:落實新設立露天礦山準入條件、嚴格已設立露天礦山項目管理。需嚴格執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等要求,必須堅持生態保護優先;已設立露天礦山按照礦山企業管理規范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等要求實施運行管理,實施資源整合,實現規模化、集約化開采。
三、提升開采利用水平,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六)提升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督促、引導、鼓勵露天礦山企業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改進優化開采工藝,提升采選技術水平,提高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指標。探索露天礦山固體廢棄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制度,提升廢石、廢渣最大化利用水平,減少廢棄物排放,降低環境保護壓力。加快露天礦山轉型升級和優化整合,形成規模開發程度高、綜合利用水平強的現代化露天礦山開采新格局。
(七)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新設立露天礦山要嚴格落實綠色礦山建設規范,并貫穿到礦山規劃、設計、建設、運營、閉坑全過程。已設立露天礦山要加快升級改造,在開采、加工、裝運、儲存等主要環節采用先進、高效、節能的開采加工設備、技術和工藝,推進礦山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生產廢水循環利用、礦山粉塵防治,限期達到綠色礦山規范要求,對拒不履行綠色礦山建設義務的,依法關閉退出。
三、提升開采利用水平,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提升礦產資源利用水平、加大綠色礦山建設力度。引進先進技術與設備,改進優化開采工藝,提升采選技術水平,提高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指標;嚴格落實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貫穿到礦山規劃、設計、建設、運營、閉坑全過程,加快礦山升級改造。
四、落實環境治理責任,持續推進生態修復
(八)落實生態修復主體責任。露天礦山企業要堅持“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治理”,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賬戶,完善基金監管臺帳,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全面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各級政府要督促企業加強尾礦庫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全程控制揚塵噪聲污染、礦山廢水排放、廢棄物堆放等,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景則景”原則,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和礦區復綠,對關閉、閉坑露天礦山全面實施恢復治理,全過程落實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責任。
(九)實施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各市(州)、縣級政府要多方籌措資金進一步加強對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和遺留污染源治理,統籌安排各類生態修復工程、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等項目。結合礦山旅游、生態產業等項目,探索“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態修復進度。
四、落實環境治理責任,持續推進生態修復:落實生態修復主體責任、實施責任主體滅失露天礦山生態修復。礦山企業要堅持誰開采水治理,邊開采邊治理,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和礦區復綠;統籌安排各類生態修復工程、礦山生態修復等項目,探索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態修復進度。
五、壓實監管主體責任,強化執法監察力度
(十)健全聯動機制。各市(州)、縣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屬地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林草、市場監管等多部門會商會審聯動監管機制,形成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透明公開、快速推進的工作格局。
(十一)強化監督管理。各市(州)、縣級政府要進一步規范露天礦山監督管理工作,明確部門職責,強化責任意識,依法依規對露天礦山開采開展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依法依規追究履職不到位的相關部門單位及人員責任。
(十二)加強執法檢查。要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應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開展遠程監控,監督礦業權人嚴格執行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等,嚴厲打擊違法開采、污染環境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壓實監管主體責任,強化執法監察力度:健全聯動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執法檢查。各市縣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進一步規范露天礦山監督管理工作,明確部門職責,強化責任意識;要加大聯合執法檢查力度,應用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開展遠程監控,嚴厲打擊違法開采、污染環境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措施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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