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精神,推動我區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到2025年,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改造一批礦山,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推動大型礦山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礦山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安全保障能力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責任進一步落實,礦山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30年,實現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本質安全水平得到明顯提升。
一、目標任務:到2025年,淘汰、整合、改造礦山,需推動中小礦山進行機械化升級,推動大型礦山進行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產業結構需進一步優化,安全保障需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需進一步落實,有效遏制礦山事故。到2030年需實現礦山安全高質量發展,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二、主要舉措
(一)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
1.嚴格源頭管控。按照自治區礦產資源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學合理設置礦山。新建礦山應當一次性進行總體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原則上采用充填采礦法,不能采用的應嚴格論證。嚴禁新建“頭頂庫”和總壩高超過200米的尾礦庫。新建四等、五等尾礦庫應當采用一次性筑壩方式。凡存在以下情況的,一律不得批準新設采礦權和審查批準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1)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礦山(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礦)未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未達到詳查(含)以上程度的;(2)相鄰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安全規定的;(3)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以山脊劃界的;(4)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的;(5)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的;(6)礦山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達不到國家、自治區規定的最低標準;(7)需爆破的露天礦山外部安全距離達不到相關標準和規定要求、爆破作業威脅其他單位人員生產生活的;(8)不符合國家或自治區產業政策,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和淘汰類的。現有礦山達不到標準要求的,原則上應通過資源開發整合、擴界、加大投入、升級改造等方式達到要求。采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礦山設計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并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應急管理廳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任務均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規范行政許可。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尾礦庫、設計邊坡高度超過15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等礦山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由國家、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分級負責。嚴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實質內容審查,不得僅對程序和形式進行審查。審批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進行現場核查。嚴禁對低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最小開采規模或最低服務年限的金屬非金屬礦山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應急管理廳負責)
二、主要舉措:嚴格礦山安全生產準入。要嚴格源頭管控、規范行政許可。科學合理設置礦山,一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一個生產系統,新建改擴建金屬非金屬低下礦山原則上采用充填采礦發,不能采用的應嚴格論證;嚴格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實質內容審查,不得僅對程序和形式進行審查,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進行現場核查。
(二)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3.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關閉取締以下礦山:(1)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2)越界開采、以探代采、以采代建且拒不整改的;(3)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且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逾期未完善相關手續的;(4)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且拒不整改仍然生產建設的;(5)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積極引導退出以下礦山:(1)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的礦山;(2)不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林草保護利用等相關專項規劃或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經整治仍達不到相關規定要求的。(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廳、經濟和信息化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應急管理廳、林草局、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對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尾礦庫、停用時間超過3年的尾礦庫、以及沒有生產經營主體的尾礦庫,應當及時完成閉庫治理并銷號。完成閉庫治理的尾礦庫,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銷號并明確管理單位,不再作為尾礦庫進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礦。(應急管理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5.推進礦山整合重組。鼓勵大型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礦山企業。推動同一礦體分屬2個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的非煤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相關規定的非煤礦山、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等企業整合重組,統一開采規劃、生產系統和安全管理。(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應急管理廳按職責分工牽頭,國資委參與)
6.推進礦山升級改造。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和大型礦山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加快災害嚴重礦山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進高海拔礦山智能化建設和露天礦山無人駕駛技術應用,推動5G、大數據等先進技術與礦山安全生產深度融合。地下礦山應當建立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統,在基建過程中應同步建設人員定位、監測監控、通信聯絡等系統。中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不得有4個以上生產中段同時采礦。(應急管理廳、經濟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強化礦山安全科技支撐體系建設,加強高陡邊坡、水害、采空區等礦山重大災害預防與治理研究,組織重大關鍵技術攻關。推進適合西藏特點的礦山信息化、智能化裝備和機器人研發及應用。(科技廳、經濟和信息化廳、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主要舉措:推進礦山轉型升級。處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推進尾礦庫閉庫銷號、推進礦山整合重組、推進礦山升級改造、提高科技創新支撐能力。依法關閉取締未取得采礦許可、越界開采、違反建設等礦山,鼓勵大型礦山兼并重組整合中小型礦山企業,推進適合西藏特點的礦山信息化、智能化裝備和機器人研發與應用。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1.健全完善安全管理體系。礦山企業應當健全以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嚴格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并實施分級管控,定期開展全員全覆蓋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實行閉環管理。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推動全員切實提高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質量,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在重大隱患消除前跟蹤監管,并監督整改銷號。對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強化重大災害治理。礦山企業必須按規定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驗證,查清隱蔽致災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進行采掘作業。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體積超過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穩定性專項評估。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現狀高度大于100米,應當每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現狀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應當建設在線監測預警系統。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每3年應進行一次質量檢測,定期開展壩體穩定性分析,每年5月底前完成調洪演算。尾礦庫應當建立在線安全監測系統,與國家和自治區監管平臺實現互聯互通。(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強化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落實《礦山安全落后技術裝備淘汰目錄(2024年)》,大力推廣運用礦山安全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嚴格落實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監督管理機制。礦山企業應按照《執行安全標志管理的礦用產品目錄》及時淘汰、升級、更換相關設備設施,定期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取得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的在用設備設施開展安全可靠性檢驗。(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規范礦山外包工程管理。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做到管理、培訓、檢查、考核、獎懲“五統一”,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嚴禁將爆破作業專項外包。力爭到2025年底,生產礦山建立本單位采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整體管理。金屬非金屬地下基建礦山掘進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3家,大中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2家,小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生產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數量不得超過1家,承包單位嚴禁轉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業項目。承包單位應當向項目部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應急管理廳、公安廳、經濟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加強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管理。停產停建整改的礦山應當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單班下井人數,同一作業地點控制在10人以內,并向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后方可進行整改作業。計劃停產停建時間超過3個月的礦山,應當向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停產停建原因、期限和停產停建期間擬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等事項并嚴格落實。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日常監管職責分工對停工停產礦山落實駐礦盯守或者巡查責任,并按規定進行復工復產驗收,嚴防假借整改之名組織生產。停產停建超過6個月和待關閉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安設“電子封條”。(應急管理廳牽頭,自然資源廳負責實施)
6.加強復工復產安全管理。復工復產前,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詳細的復工復產方案,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全面安全檢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在復工復產準備和隱患排查整改期間,必須嚴格控制下井人數。停產停建超過3個月的礦山在復工復產前必須組織復工復產檢查驗收,經確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向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提交復工復產報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對復工復產礦山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和弄虛作假的,依法嚴肅查處。(應急管理廳負責)
7.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遇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建立完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氣象、地震、電力等部門公共數據資源共享機制。積極推進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到2025年,建成覆蓋全區的礦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平臺,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礦山各類安全感知數據“應聯盡聯”。(應急管理廳、經濟和信息化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牽頭,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水利廳、氣象局、地震局、國網西藏電力有限公司配合)
8.加強應急救援保障。礦山集中地區應當建立區域性礦山救援隊伍,組建國家礦山救援西藏專業隊伍。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當建立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指令能第一時間傳達至影響范圍內所有人員。強化應急預案管理,加強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和修訂。每年入汛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縣(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尾礦庫“頭頂庫”企業與下游居民開展聯合演練。(應急管理廳負責)
二、主要舉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健全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強化重大災害治理、強化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范礦山外包工程管理、加強停產停建礦山安全管理、加強復工復產安全管理、提升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能力、加強應急救援保障。嚴格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并實施分級管控,大力推廣運用礦山安全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組織全面安全檢查,強化應急預案管理。
(四)壓實礦山安全生產責任。
1.強化企業主體責任。礦山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必須依法到現場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嚴格執行全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訓力度,及時研究解決礦山企業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礦山企業總部應當加強下屬企業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到生產現場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推廣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涉礦大中型企業應當配備安全總監。地下礦山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所配備人員應當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災害嚴重礦山應當按要求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專門機構、專業人員。礦山企業應當嚴格按照設計建設和生產,按照要求繪制、更新相關圖紙,并報送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嚴格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每年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從業人員必須熟知各類災害避災路線、地面建筑場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嚴格井下勞動定員管理,不得超定員安排人員下井作業,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取消井下勞務派遣用工,礦山企業或承包單位對欠薪應依法承擔清償責任。(應急管理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西藏消防救援總隊、國資委、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落實行業監管責任。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明責知責、履責盡責,按照分級分類原則,明確區、市、縣三級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權限,明確礦山和尾礦庫日常安全監管主體。建立部門聯合執法和問題線索移交機制,大力提高執法專業素養,切實提升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強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業所屬的礦山企業安全監管應由地(市)及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尾礦庫“頭頂庫”、采深超800米或者單班下井人數超30人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邊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等高風險礦山安全監管,由地(市)及以上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礦山安全監察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在行業管理、業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中一體推進落實礦山安全生產各項要求。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信息系統,定期共享礦山項目核準批復、企業開采登記、安全生產許可、排污許可、民用爆破物品使用審批、企業信用、稅費繳納、違法違規情況等信息,推動形成監管合力。(負有礦山安全監管職責的自治區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屬地責任,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逐步提升專業監管人員占比。礦山安全監管任務重的市、縣級黨政主要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深入礦山井下督促檢查。進一步完善地(市)、縣(區、市)政府領導包保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3月底前,各地(市)要在當地主流媒體對地(市)、縣(區、市)政府領導包保地下礦山和尾礦庫情況進行公示。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必須加強統籌協調,牽頭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和工作協作機制,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嚴格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嚴防漏管失控;對履行職責不力、推諉扯皮等造成事故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自治區安委辦(應急管理廳)負責〕
4.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負責監督檢查地方礦山安全監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強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統籌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執法保障體系建設,推動落實監管監察能力建設規劃,完善技術支撐體系,健全全區礦山安全智能化監管監察系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負責)
二、主要舉措:壓實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行業監管責任、落實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強化礦山安全國家監察。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訓力度,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明責知責,明確礦山安全監管執法管轄權限,建材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屬地責任,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行為,完善技術支撐體系,健全全區礦山安全智能化監管監察系統。
(五)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
1.加強執法保障建設。嚴格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健全完善地方配套法規、標準,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完善礦山安全監管監察專業人才培養機制,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提高待遇保障,增強職業榮譽感。加強在線監控聯網和礦山安全綜合信息化平臺建設,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執法車輛、移動執法終端和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提升監管監察效能。(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強化安全監督檢查。礦山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聚焦“防大事故、治大災害、抓大整改、除大隱患”,通過明察暗訪、突擊檢查、“四不兩直”等方式,嚴格檢查執法,嚴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嚴禁以罰代管、罰而不管、只檢查不處罰。對頂風作案、屢禁不止的企業,依法依規從嚴懲處并公開曝光。推動建立健全礦山安全生產案件移送、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加強礦山領域安全評價、設計、檢測、檢驗、認證、咨詢、培訓、監理等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建立礦山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公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違法違規信息公示制度、聯合懲戒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對失信企業和行為人實施聯合懲戒。鼓勵社會公眾和從業人員舉報違法違規行為,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實行重獎。對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依法對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一案雙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立責任倒查機制,嚴格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對發現重大隱患不處理處罰或跟蹤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責問責。(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管理廳、氣象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嚴格事故調查處理。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查清事故原因,追查問題根源,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對較大事故、較大涉險事故、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查。發生亡人事故的礦山企業,必須停產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礦山企業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事故信息報送,嚴厲打擊瞞報、謊報、遲報事故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必須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開展從主要負責人到一線作業人員的警示教育。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體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深刻汲取教訓,更嚴更實抓好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青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主要舉措:推進礦山安全依法治理。加強執法保障建設、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健全完善地方配套法規、標準,加強礦山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通過明察暗訪、突擊檢查,嚴厲打擊礦山各類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查清事故原因,最差問題根源,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對較大事故瞞報謊報較大及以下礦山安全事故視情況提級調差。
三、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抓落實工作機制。要按照分類處置要求,明確“淘汰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升級改造一批”的礦山名單和時限。要統籌資金渠道,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信息化系統、智能化建設和安全監督檢查等經費保障。
2.加強宣傳培訓。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學,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文件精神實質和政策要求,切實轉化為完善工作思路、強化工作措施的自覺行動。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通過宣講培訓、專家講座等方式,把工作要求納入地方各級領導、礦山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人員、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培訓重點內容。
3.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問效。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貫徹落實情況納入督辦事項,進行定期檢查、全程跟蹤。自治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定期開展抽查和評估,對工作不力、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及單位進行通報批評。自治區安委辦要把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內容,以考問效、以考促改。
三、保障措施: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培訓、加強督促檢查和考核問效。各地部門與礦山企業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的工作機制,明確“淘汰一批、整合重組一批、升級改造一批”的礦山名單與時限;深刻理解、準確把握文件精神實質與政策要求,強化工作措施的自覺行為;把貫徹落實情況納入督辦事項,進行定期檢查、全程跟蹤,對工作不力、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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