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廳字〔2023〕2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推動礦山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對重慶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市第六次黨代會和市委六屆二次、三次、四次全會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圍繞新時代新征程全市應急管理工作“1366”總體思路,以礦山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四化”建設為主線,構建以標準化為統領,抓主要負責人履職、抓隱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技術管理、抓崗位員工規范操作的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一統四抓”體系,加快建設具有重慶辨識度、位居全國前列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綠色智慧礦山”,推動傳統采掘業向現代采掘業轉型,推動全市非煤礦山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
到2025年,全市大中型礦山占比不低于60%,礦山關鍵崗位作業機械化率達到100%,三級標準化企業達標率達到100%,安全管理信息化達標率達到100%,建成5座智能化示范礦山,礦山總工程師配備率達到100%,涉礦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礦山專業執法人員配備不低于75%;礦山行業安全發展“四化六體系”建設落地見效、礦山企業安全管理“一統四抓”體系健全完善,初步形成具有重慶辨識度、位居全國前列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綠色智慧礦山”發展格局。到2030年,全市礦山實現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本質安全水平得到根本提升。
一、總體要求:圍繞新時代新征程全市應急管理工作“1366”總體思路,一礦山規模化、機械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為主線,構建以標準化為統領,推動傳統采掘業向現代化采掘業轉型,推動全市非煤礦山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到2025年全市大中型礦山占比不低于60%,崗位作業機械化率達100%,礦山行業安全發展“四化六體系”建設落地見效,到2030年實現轉型升級高質量發展,安全水平得到根本提升。
二、嚴格礦山安全準入,從源頭上防范事故風險
(一)嚴格非煤礦山源頭管控。新設礦山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及國家產業政策等要求,勘查程度應符合相關規定。礦山設置應嚴格落實聯合選址制度。大中型露天礦山生產建設作業范圍與周邊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距離,法律法規標準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通過安全設計、開采工藝或安全協議妥善解決;小型露天礦山應滿足相關安全規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不得以山脊劃界;相鄰地下礦山之間要留設50米以上的保安礦柱。除符合規定的情形外,新設采礦權范圍不得與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重疊,可集中開發的同一礦體不得設立2個以上采礦權。采礦許可證證載規模是擬建設規模,礦山設計單位可在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因素,在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中科學論證并確定實際生產建設規模,礦山企業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建設、生產。
(二)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嚴格新建項目或者經改擴建后年產300萬噸及以上或者最大開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年產1000萬噸及以上或者邊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總庫容1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總壩高200米及以上的尾礦庫,以及順層開采的高陡邊坡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等高風險非煤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將年產50萬噸以下的露天礦山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下放至區縣;對不進行爆破作業的頁巖、型材、砂巖開采可以不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但應由區縣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不再對磷石膏庫、錳渣庫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但應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推動出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規范,聘請有關專業專家進行技術支持,嚴格實質內容審查。對礦山企業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礦山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就礦山周邊環境、生產生活設施的符合性進行現場核查。礦山企業要在批準的施工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確需延期的報經屬地區縣政府批準同意,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新建礦山應當一次性進行總體設計,1個采礦權范圍內原則上只能設置1個生產系統。
二、嚴格礦山安全準入,從源頭上防范事故風險:嚴格非煤礦山源頭管控、嚴格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新建礦山應符合相應政策要求,符合相關規定,充分考慮資源高效利用,安全生產等因素;嚴格新建項目或改擴建低下礦山,應加強日產安全生產管理,礦山企業要在批準的期限內完成項目建設,缺陷延期需報當地批準同意。
三、強化“四化”建設,推進礦山轉型升級
(三)加快礦山規模化發展。分區域分礦種控制礦山最低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對長期停工停產、資源枯竭的礦山,災害嚴重且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積極引導退出。推動同一個礦體分屬2個以上不同開采主體、生產建設作業范圍最小距離不滿足安全規定的礦山以及以山脊劃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礦山整合重組。鼓勵通過資源資產優化、技術改造等方式提高生產建設規模。
(四)加快礦山機械化改造。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和大型礦山自動化、智能化升級改造,加快災害嚴重礦山的智能化建設,打造一批自動化、智能化標桿礦山。定期對取得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安全標志的在用設備設施開展安全可靠性檢驗,實行礦用設備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到2025年年底,力爭礦山關鍵崗位作業機械化率達到100%、露天礦山破碎進料口機械化率達到100%。
(五)加快礦山標準化建設。加快綠色礦山建設,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于礦山開發與保護的全過程,健全完善綠色礦山建設長效機制,新建、改擴建礦山應在投產時達到綠色礦山要求,嚴格遵循“邊開采、邊治理”原則,切實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加快開采工藝標準化建設,露天礦山要按照自上而下開采順序,采用臺階開采,嚴禁掏采或者“一面墻”開采;新建地下礦山原則上采用充填采礦法,不能采用的應嚴格論證;中小型地下礦山不得有4個以上生產水平同時采礦;開采深度超過800米或者開采規模超過30萬噸/年的礦山,應當采用機械化撬毛作業;礦體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礦山,原則上不得采用地下開采方式。加快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到2025年年底,力爭礦山三級標準化達標率達到100%、二級標準化達標率達到50%以上、一級標準化礦山不少于5個。
(六)加快礦山智能化提升。推動地下礦山加快建設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通信聯絡、應急廣播、視頻監控、壓風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統;鼓勵有條件的露天礦山實施三維智慧開采、礦卡無人駕駛、智能化爆破。到2025年年底,對尾礦庫和現狀高度15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邊坡在線監測率達到100%。
三、強化“四化”建設,推進礦山轉型升級:加快礦山規模化發展、機械化改造、標準化建設、智能化提升。鼓勵通過資源資產優化、技術改造等方式提高生產建設規模;推動中小型礦山機械化升級改造、中大礦山自動智能化升級改造;健全完善綠色礦山建設長效機制,新建擴建礦山應達到綠色礦山要求;推動礦山加快建設人員定位、安全監測監控、三維智慧開采等系統,2025年底對相應礦山在線檢測率達100%。
四、實施重大工程治理,打牢安全保障基礎
(七)推進礦山重大災害治理。切實加大礦山重大災害治理力度,被評定為災害嚴重的礦山,應當配備災害治理專職領導人員、專門機構、專業人員。健全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常態化機制,嚴格執行水害治理“三專兩探一撤”措施;禁止使用木材或其他可燃物作永久性支護。大力提升日常安全基礎管理水平,嚴格控制井下單班作業人數,堅持不懈推進礦山地質災害專項整治、車輛運輸專項整治、工業廣場專項整治、電氣設備專項整治。對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采場及排土場邊坡高度大于100米的,應當每年進行邊坡穩定性分析;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空區體積超過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穩定性專項評估;對地下礦山每3年進行1次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對尾礦庫排洪構筑物每3年進行1次質量檢測。對礦山企業以界外排危名義開采礦產資源,以及不按設計開采形成高陡邊坡等重大安全隱患的,要加大查處力度。
(八)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對停工停產整改的礦山應當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單班下井人數,同一作業地點控制在10人以內,并向礦山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部門報告后方可進行整改作業;對停工停產超過3個月的礦山,企業還應當向礦山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書面報告;對停工停產超過6個月和待關閉的礦山,所在地區縣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停止或者限制供電、停止供應火工產品、督促地下礦山企業設置“電子封條”等管控措施,強化盯守盯防、定期巡查責任,嚴防明停暗開,違法組織生產、建設。
(九)規范礦山外包工程管理。礦山企業統一負責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地下礦山基建掘進工程承包單位不得超過3家,大中型、小型地下礦山采掘工程承包單位分別不得超過2家、1家。嚴禁承包單位轉包分包,承包單位要向項目部派出項目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嚴格井下勞動定員管理,鼓勵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到2025年年底,力爭實現生產礦山對本單位采掘(剝)施工隊伍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整體管理。
(十)提升礦山應急救援能力。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礦山集中的區縣應當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統籌礦山應急救援社會力量,加強裝備和物資保障。地下礦山、尾礦庫“頭頂庫”應當確保應急廣播等通信系統有效運行。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落實極端天氣“叫應”機制,遇極端天氣嚴禁人員入井。
四、實施重大工程治理,打牢安全保障基礎:推進礦山重大災害治理、加強停工停產礦山安全管控、規范礦山外包工程管理、提升礦山應急救援能力。切實加大礦山重大災害治理力度,健全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常態化機制;加強礦山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檢測、風險早期識別和預警預報能力建設,加強裝備和物資保障,強化災害性天氣預警預報。
五、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
(十一)健全企業安全管理體系。礦山企業應當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統領,健全以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突出抓主要負責人履職、抓隱患排查治理、抓安全技術管理、抓崗位員工規范操作的安全管理“一統四抓”體系。嚴格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并實施分級管控,定期開展全員全覆蓋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風險隱患臺賬清單,實行閉環管理。嚴格落實《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和“防范非煤礦山典型多發事故六十條措施”,對排查整改不到位導致重大隱患依然存在或發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及相關責任人責任。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質量督查,建立重大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嚴格執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度。
(十二)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礦山企業及其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訓力度,推行安全責任保險,嚴格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及時研究解決礦山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嚴禁下達超能力生產計劃或者經營指標。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1次礦山安全隱患排查并簽字備查,地下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實際控制人每月在礦山生產現場履行安全職責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每月研究解決1次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總工程師在礦在崗履職時間每月不少于15個工作日。鼓勵提高礦山安全績效工資比重,推廣礦長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制度。
(十三)強化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地下礦山應當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所配備人員應具有礦山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不得在其他礦山兼職。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應當配備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職技術人員。強化以總工程師為代表的技術管理體系,強化總工程師技術措施編制、審查、實施和監督,強化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
(十四)強化礦山安全培訓教育。建立礦山安全教育培訓基地,實施監管監察聯合培訓制度,切實強化礦山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完善礦山企業三級培訓制度,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礦長每年應當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
五、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夯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企業安全管理體系、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強化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強化礦山安全培訓教育。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統領,健全以雙重預防機制為核心,嚴格執行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安全投入與安全培訓力度,推行安全責任保險,強化技術決策權和指揮權;建立礦山安全教育培訓基地,切實強化礦山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六、實施黨政同責共管,強化安全監管監察
(十五)強化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嚴格落實礦山安全領導責任,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加強礦山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專業監管人員配備比例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重點區縣黨政領導要定期研究礦山安全生產工作,深入礦山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區縣政府領導包保聯系地下礦山和尾礦庫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十六)強化部門安全監管責任。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嚴格安全生產許可管理和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加強對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執法,嚴格進行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規劃自然資源部門要科學編制礦產資源規劃,合理設置采礦權,依法查處無證采礦、越界開采等違法行為,依法對未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實施或者在礦山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進行查處(政策關閉等除外),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對礦山企業環境準入進行審查,強化礦山“三廢”及尾礦庫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林業部門要加強礦山開采等過程中非法占用或破壞公益林地的監管工作,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礦山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等資質管理。公安機關要加強對礦山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管,查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品和違規爆破作業等行為,依法打擊非法采礦、非法銷售行為。供電單位要加強礦山企業電力保障,落實有關部門明確的停電限電要求,對取締關閉的礦山停止生產供電。
(十七)理順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堅持“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工作機制,大力推進依法治礦。地方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主動接受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指導,積極落實有關意見建議。市、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地方監管與國家監察聯合協調工作機制,落實聯席會議、聯合檢查、信息共享、工作聯動、重大事項聯合通報督辦制度。
六、實施黨政同責共管,強化安全監管監察:強化地方黨政領導責任、強化部門安全監管責任、理順安全監管監察體制。嚴格落實礦山安全領導責任,組織開展區域性礦山隱蔽治災因素普查治理,打擊非法盜采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執法,按職責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堅持“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工作機制,大力推進依法治礦,積極落實有關意見建議。
七、嚴格監管監察執法,推進礦山依法治理
(十八)嚴格安全監管執法。堅持明責知責、履責盡責,按照分級分類原則,圍繞重大風險、重大隱患和突出違法行為,遵循檢查診斷、行政處罰、整改復查“三部曲”閉環程序,科學合理制定年度監管執法計劃。加快礦山安全監管數字化改革和執法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力爭到2025年年底區縣“互聯網+執法”運用率達到100%。加強部門協同執法,對標準化創建達標的礦山優化檢查頻次。全市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強化礦山安全監管執法,對礦山監管執法開展月排名、月通報和月考核。加強對礦山企業的誠信管理,落實激勵約束機制,對列入安全生產誠信管理“黑名單”的礦山企業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完善落實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制度,擴大有獎舉報知曉率、參與率,擴大執法線索來源。
(十九)規范技術服務機構。推動建立川渝非煤礦山安全專家庫,培育壯大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發揮行業社會組織技術引領、規范作用。承擔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計、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人員和單位以及承擔竣工驗收的專家對其設計、評價、檢測檢驗和竣工驗收結果終身負責。規范安全技術服務市場,遏制低價惡性競爭行為,開展安全技術服務機構專項治理。
(二十)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嚴格落實“有案必查、一案雙查、三責同追、四不放過”要求,對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依法開展調查處理,對典型事故查處實施掛牌督辦。發生人員死亡事故的礦山,應當停產整頓,限期排除安全隱患,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七、嚴格監管監察執法,推進礦山依法治理:嚴格安全監管執法、規范技術服務機構、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堅持明責知責、履責盡責,加快礦山安全監管數字化改革和執法標準化規范化建設;培育壯大安全技術服務機構,發揮行業社會組織技術引領、規范作用;嚴格落實“有案必查、一案雙查、三責同追、四不放過”要求,嚴格處理相應礦山安全事故,及時排除相關安全隱患。
八、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強化工作組織實施
(二十一)改善礦業環境。穩步推進實施砂石土采礦權“凈礦”出讓,防止礦業權出讓后出現來自政府部門的禁止性障礙。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持勘查許可證采礦的,越界開采、以采代建、以界外排危名義采礦的,以及借工程建設之名盜采資源、非法銷售的要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對礦山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企地糾紛要妥善高效處理,維護礦山良好的開采秩序。各區縣政府要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科學確定礦山選址,加強上下游產業配套,暢通水陸鐵一體化聯合運輸渠道,助力企業開拓“一帶一路”礦產資源市場。
(二十二)強化政策引導。各區縣要統籌資金渠道,加強礦山淘汰退出、尾礦庫治理和信息化系統、綠色礦山、智能化礦山建設等經費保障。加快落實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的財政、稅收、信貸等扶持政策,對企業購置并使用《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專用設備,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激勵機制,建立標準化達標礦山企業庫,對二級及以上標準化礦山企業,通過減少安全檢查頻次、簡化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審批流程、推動保險公司下調安全責任保險費率等措施予以激勵。
(二十三)強化組織實施。各區縣在落實本實施意見的過程中,要確保發展與安全動態平衡、相得益彰,妥善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積極引導礦山企業轉型升級,不搞“一刀切”“一夜達標”“關停了事”。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開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綠色智慧礦山”試點。將礦山安全生產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與自然災害防治目標考核。
八、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強化工作組織實施:改善礦業環境、強化政策引導、強化組織實施。穩步推進實施砂石土采礦權“凈礦”出讓,助力企業開拓“一帶一路”礦產資源市場;加快落實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等扶持政策,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激勵機制;積極引導礦山企業轉型升級,明確任務分工,細化工作措施,開展“全生命周期安全綠色智慧礦山”試點。
使用現代科技,開啟綠色環保的智能化工廠,從此降低成本,大幅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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